市场经营者在商户侵权行为中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7-03-10 10:05 点击: 1463



一、案情简介[1]

 

株式会社乐扣乐扣公司拥有名称为“叠式收纳箱(U字拉链-窗口)”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授权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专利权,并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北京乐扣乐扣公司于2014年5月31日在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三层,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金玉增”的商铺,以40元的价格公证购买收纳箱一件,取得名片和收据各一张。该收纳箱上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及电话、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产品说明书等信息。

经比对,上述公证购买的收纳箱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基本一致。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与其商户签订了《租赁合同》、《商户责任书》、《商户协议》,商户签订了《市场经营承诺书》,其中要求商户不得销售侵权产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广安菜市口市场并非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而是侵权产品销售者的市场经营者,关于广安菜市口市场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广安菜市口市场中的商户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三无产品”,广安菜市口市场虽然对其商户提出不得销售侵权商品的要求,但其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商户销售涉案侵权的“三无产品”,可见广安菜市口市场并未对其商户销售商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帮助侵权责任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即帮助人在主观上知道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后仍实施帮助行为的,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行为。本案中,广安菜市口市场中的商户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三无产品”,“三无产品”是不得在商场上销售的产品,而且基本上都是侵权产品,广安菜市口市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方,负有监管“三无产品”义务。广安菜市口市场在二审中向本院明确表示,其每天至少巡查市场两次。“三无产品”基本上都属于侵权产品,属于重点监管、巡查范围的商品,广安菜市口市场每天至少巡查市场两次,只要其尽到正常的巡查、监管义务,完全应当知道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广安菜市口市场知道其市场中存在涉案侵权产品。广安菜市口市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发生,主观上具有故意,故应当认定其对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实施了帮助,依法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另外,虽然广安菜市口支持对其商户提出了不得销售侵权商品的要求,但其未采取有效防止其商户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放纵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作为市场经营者的广安菜市口市场是否应对商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使人负有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2]也即是说,导致赔偿责任的不是“过错”,而是对具体情况下必须施加的注意义务的偏离。所谓的注意义务,是行为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并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注意义务是行为人在社会生活中为自己行为时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义务。

市场经营者开办市场的行为,一方面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使得他人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增大。为此,市场经营者理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最大可能地降低其开办市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市场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具体可以包括最大可能地防止潜在侵权人进驻市场、最大可能地发现商户的侵权行为、在发现商户侵权时及时制止并防止进一步扩大。最大可能地发现市场内商户的侵权行为要求市场经营者履行日常巡视监管义务,尽可能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本案中,商户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法律禁止购进和销售的“三无产品”。应当知晓并理解这种禁止性规范的广安菜市口市场,若履行正常的日常巡视监管义务,其应容易发现和认定商户销售“三无产品”的侵权行为。故根据案情可以推定,广安菜市口市场要么疏于履行日常巡视监管义务,未履行尽可能发现商户侵权行为的注意义务,要么在发现商户侵权后仍放任侵权行为继续,未履行及时制止侵权的注意义务。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一审法院概况地认为广安菜市口市场未对其商户销售商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二审法院在认可广安菜市口市场履行日常巡视义务的情况下推定其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

 

 



[1]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民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

[2]【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