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发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7-01-26 12:34 点击: 1165



2017年1月22日消息,为查明商标评审案件有关事实,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4日。

此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标审理案件进行口头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有关证据存在疑问,认为应当进行当场质证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进行口头审理。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当事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但根据案件书面材料已足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不进行口头审理,并在评审决定、裁定中予以说明。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提出评审申请时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详见附件: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来源: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