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限制
更新时间:2017-01-06 15:27 点击: 1288
摘要: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以公开换取垄断。说明书的内容是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垄断的范围,垄断的范围应当在公开的范围之内。利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时,也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说明书未公开的内容和公开不充分的内容都不应被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关键词:权利要求 解释 限制 一、基本案情 刘沈杰拥有一项申请日为2005年9月16日、名称为“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炉冶炼工艺主要包括如下步骤:将原矿破碎筛分,其中粒径小于2mm的矿粉与焦粉、生石灰/石灰石混合配料进行烧结,得到烧结矿块;将烧结矿块、焦炭、石灰石/生石灰、白云石和萤石混配逬行高炉冶炼得到镍铁,其中,下列添加剂与烧结矿重量比为:萤石 0.3〜20% 白云石 0〜8% 石灰石/生石灰 4〜35%。” 针对涉案专利,北京世纪天平知识产权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相对于附件3-1和附件3-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第125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中认定:附件3-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原矿破碎筛分、与熔剂、燃料等混合烧结得到烧结矿块的步骤以及石灰石/石灰与白云石的组合以及萤石作为熔剂用来改善造渣性能包括增加流动性的步骤。此外附件3-1还公开了在给定的原料燃烧条件和冶炼参数下,高炉冶炼过程中冶炼单位生铁的焦炭、矿石、熔剂消耗和配比的高炉配料计算方法。附件3-6公开了一种高炉配料中矿石及熔剂用量的配料计算过程,以及解释了氟在高炉中的行为对造渣的影响和CaO-SiO2-CaF2三元系在1500℃时的粘度图和K、Ca、F对炉渣粘度影响的曲线图。由此可见,在附件3-1给出了将萤石、白云石和石灰石/生石灰混配作为高炉冶炼熔剂的技术启示以及附件3-1、 3-6公开了熔剂对炉渣粘度影响和高炉配料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工艺条件和产品要求选择合理的参数,从而分别计算出萤石、白云石和石灰石/生石灰的加入量与矿块量的比例,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1和附件3-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二、法院审理结果 刘沈杰不服第125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理由是:附件3-1和附件3-6都不涉及“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高炉冶炼工艺,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石灰石/生石灰、白云石及萤石的配比,并且也没有给出将萤石用于改善铁水流动性的启示,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附件3-1和附件3-6 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属于复合铁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复合铁矿仍然是铁矿石的一种,采用高炉进行冶炼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原告所提出的涉案专利加入萤石提高了铁水的流动性,并不涉及炉渣的流动性的理论没有任何依据,原告不能说明涉案专利中加入萤石是如何改变铁水流动性的反应原理,并且涉案专利说明书也没有给出相关的试验数据证明加入萤石以后铁水流动性能够得到改善,相反的,作为本领域所公知的技术,在高炉冶炼过程中,炉料经还原形成铁和渣的过程中需经过熔解、汇合并熔融成为液态炉渣和与生铁分离的过程,炉料在软粘之初形成初渣经高温形成中间渣,经过进一步还原形成终渣和铁水,因此高炉炼铁的过程是和高炉造渣的过程同时进行的,在高炉冶炼氧化镍矿的过程中,由于其冶炼成分中含有铬,因此在初渣和中间渣形态会导致渣的熔化性和粘度增加,因此要解决铁水流动性就必须首先解决渣的流动性问题,否则会导致初渣和中间渣中的金属元素还原性差或还原不充分的问题,而附件3-1已经给出了为改善炉渣流动性可 将萤石作为高炉冶炼熔剂的技术启示,并且附件3-6也解释了氟在高炉中的行为对造渣的影响,因此,在高炉冶炼氧化镍矿工艺中采用萤石作为熔剂是显而易见的。最后,附件3-6公开高炉配料中矿石及熔剂用量的配料计算过程,并且解释了氟在高炉中的行为对造渣的影响,亦公开了CaO-SiO2-CaF2三元系在1500℃时的粘度图和K、Ca、F对炉渣粘度影响的曲线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1公开的将萤石、白云石和石灰石/生石灰混配作为高炉冶炼熔剂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以及附件3-1、3-6公开了熔剂对炉渣粘度影响和高炉配料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的工艺条件和产品要求选择合理的参数,从而分别计算出萤石、白云石和石灰石/生石灰的加入量与矿块量的比例是显而易见的。据此,原告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刘沈杰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沈杰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最重要的技术特征是萤石的添加量与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过程中烧结矿重量之比。在涉案专利中,萤石的添加量是根据氧化铬的量进行计算的,并不考虑或并不主要考虑氧化钙和二氧化硅的量。而对比文件披露的萤石添加量是通过计算二氧化硅和氧化钙的量,使用粘度图计算的,并没有考虑氧化铬的量。两者在计算原理、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方面存在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二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1、3-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是错误的。 最高人们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何谓氧化镍矿,涉案专利说明书未对其作特别定义。根据一般理解,含有氧化镍的矿均属于氧化镍矿,氧化镍矿覆盖了含有氧化铬的氧化镍矿和不含有氧化铬的氧化镍矿。尽管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提到“但由于红土镍矿常伴生有Cr2O3成分,而铬的熔点很高,使融化后的铁水粘度大,含镍铬铁水不能顺利流出,造成冻炉、毁炉的严重后果”和“本发明所提供的镍铬铁矿冶炼镍铁工艺中加入萤石可以有效降低铬对炉温的影响,提高铁水流动性,同时,因为本发明所提供的冶炼工艺中所加入萤石的量经过严格计算,可以有效避免因为萤石加入量过高导致炉缸烧穿等事故发生”等,但是涉案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任何有关萤石添加量、氧化铬含量以及铁水流动性三者之间关系的内容,未记载申请再审人在解决铁水流动性方面针对氧化铬的特殊性付出了哪些创造性的劳动。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也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从这个意义上讲,也不应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氧化镍矿解释为限于含有氧化铬的氧化镍矿并将其中的萤石添加量解释为限于是根据氧化镍矿中氧化铬的含量计算得到的。综合这两个方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覆盖了不含氧化铬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中萤石的添加量也包括了根据其它杂质计算得到的萤石添加量。所以申请再审人认为涉案专利的萤石添加量是根据氧化镍矿中氧化铬的量进行计算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如何确定合理公平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是专利确权和侵权判定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以公开换取垄断。说明书的内容是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垄断的范围。公开的标准是清楚、完整,使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不符合该标准的内容不应作为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作为交换的基本原则,垄断的范围应在公开的范围之内,不应超过公开的范围。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就是这个基本原则的法律体现。从这样意义上说,说明书的内容实质上仅是界定了专利权人可以主张垄断权利的最大范围。在现代专利制度中,这个最大范围并不天然对社会公众构成限制[1],还需要专利权人以权利要求书的形式作出明确的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正如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那样,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以其说明书或附图中的内容为准。虽在说明书中公开但未在权利要求中主张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未在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以及虽在说明书中提及但未充分公开的内容当然也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更加清楚明确,但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体现专利制度的本质和基本原则,使解释后的权利要求也符合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基本要求,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适应,说明书未公开的内容以及公开不充分的内容都不应被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何谓氧化镍矿,涉案专利说明书未对其作特别定义。根据一般理解,含有氧化镍的矿均属于氧化镍矿,氧化镍矿覆盖了含有氧化铬的氧化镍矿和不含有氧化铬的氧化镍矿。所以,单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来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是针对普通氧化镍矿的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当这种氧化镍矿不含有氧化铬时,无从谈起其中萤石的添加量是根据氧化铬的量计算的,申请再审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然,也许有人会有疑问,认为尽管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主题中未明确限定所述氧化镍矿是含有氧化铬的氧化镍矿,但涉案专利说明书提到氧化镍矿常伴生有氧化铬成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针对含有氧化铬的氧化镍矿的,所以可以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氧化镍矿理解为专利权人的疏忽或笔误,应从保护发明创造角度将其限定为是指含有氧化铬的氧化镍矿。针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其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任何有关萤石添加量、氧化铬含量以及铁水流动性三者之间关系的内容,未记载申请再审人在解决铁水流动性方面针对氧化铬的特殊性付出了哪些创造性的劳动”,“不应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氧化镍矿解释为限于含有氧化铬的氧化镍矿并将其中的萤石添加量解释为限于是根据氧化镍矿中氧化铬的含量计算得到的”。但从最高法院的认定可以看出,在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受到说明书公开内容限制的原则下,作出上述疏忽或笔误的认定没有必要,因为即使将氧化镍矿限定为含有氧化铬的氧化镍矿,在不能认定其中萤石的添加量是根据氧化铬含量计算的情况下,所述氧化镍矿是否含有氧化铬不会影响对该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价结果。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数据,而该技术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情况下,该技术方案会被认为因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2]。本案中,尽管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提到“但由于红土镍矿常伴生有Cr2O3成分,而铬的熔点很高,使融化后的铁水粘度大,含镍铬铁水不能顺利流出,造成冻炉、毁炉的严重后果”和“本发明所提供的镍镉铁矿冶炼镍铁工艺中加入萤石可以有效降低铬对炉温的影响,提高铁水流动性,同时,因为本发明所提供的冶炼工艺中所加入萤石的量经过严格计算,可以有效避免因为萤石加入量过高导致炉缸烧穿等事故发生”等,但是涉案专利说明书并未给出任何实验数据来表明申请再审人发现了在萤石添加量﹑氧化铬含量和铁水流动性方面存在特定的关系,使得该特定的关系能够体现申请再审人在解决铁水流动性方面针对氧化铬的特殊性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说明书后,未获得任何理论上的推导或实践上的验证,使其相信涉案专利确实能够解决其所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技术效果。换句话说,涉案专利是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所以,对于萤石的添加量是根据氧化铬的含量计算得到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并未充分地公开,根据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的上述限制,不应将这种技术方案解释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院的认定不无道理。 [1] 在权利要求书尚未出现的早期专利制度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以说明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的公开即视为主张专利权的意思表示。 [2] 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132页。